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司法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以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方面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要,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该依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公司数、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明确岗位设置要求。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
(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含退休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
第九条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
第十条兼职技术检查员可以从本地区专家库或者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中聘用。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能够最终靠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聘用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
第十二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做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逐步的提升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统一调用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员可以从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热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中,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
第十八条通过推荐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商请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提出推荐人员名单,经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十九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经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有关人士发出邀请,经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反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机制,定期通报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并且开展工作交流。
技术检查员的薪酬待遇,根据技术检查员专业水平、技术职称、检查任务量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在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要合理确定。
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需要,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鼓励技术检查员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的制发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情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二)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六)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职、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有权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第三十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确有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承担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的,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和消防救援机构为加强行政执法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承接应急管理有关执法职责,需要聘用技术检查员、聘任社会监督员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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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岗位:“技术检查员”或者“社会监督员”,采用思源黑体 CN Bold,字号10pt,字间距0pt,行间距11pt;“专职/兼职”,采用思源黑体 CN Bold,字号7pt,字间距0pt,行间距11pt;单位和岗位整于红色实线区域中间,且不超出。
6.编号:实行省内统一编码,采用思源宋体 CN Bold,字高110%,字号9pt,字间距120pt。
8.持证须知:“持证须知”四个字采用思源黑体 CN Bold,字号13pt,颜色为白色(C:0 M:0 Y:0 K:0);详细的细节内容采用思源黑体 CN Regular,字号8pt,字间距-50pt,行间距11pt。
应急管理部、司法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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