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会定名为“河南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简称河南家纺协会)。英文名称:Henan Home Textile Association(简称HHTA)。
由河南省家纺行业的企业、商家、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商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一)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共同发展。
(二)本协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经中国社会组织严格评审为“AAAA级”单位,也是河南省民政厅2010年颁发的四个“先进单位”之一,随着党的改革步伐,在实行“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以法自治”的原则下,协会通过评审合格,有能力承接政府转移的更多“购买服务”和公益活动。协会不再仅仅是桥梁和纽带,而是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参与者、信息提供者和带头落实者。具体任务是:
开展对行业经济体制改革、技术进步、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参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关法规等方面的研究、制定,并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协同政府部门统一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与外部之间所发生的生产、经营、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关系,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搭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交流平台,组织行业有关的业务咨询、诊断、和各项专业管理、科技项目、生产技术和经验总结,推广交流;
利用线上、线下、直播带货等先进的技术,搜集、整理和分析行业从原料到产品的产、供、销资料,帮扶会员拓宽营销渠道,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联合,协调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关系,协调公司制作原料、产品价格,确保全行业产品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行业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 及推广等相关工作,科技项目的研发与落实,组织行业内部技术练兵和操作比武,纺织品设计比赛等活动,对接有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机构,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提高全行业职工科学技术和业务水平;
积极开展与省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的联系,热情参加中国家纺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及时了解省内外同行业科学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花色品种、经济行情以及省内外市场信息的动态,并将这一些信息迅速传达到省内各会员单位,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协会利用简报、刊物、网站、移动网址等形式及时向全省家用纺织品行业传递信息与宣传;
积极创造机会为企业搭建开拓国内外省内外市场产品交流的平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依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相关省内产品的推介会、交易会、展览会,尤其省特色家纺要认真总结,使之发扬光大;
家纺的未来发展趋势就是大家居之路,从南方“家居整体软装设计大赛”开始,家纺布艺、家居饰品、墙纸墙布、窗帘遮阳、整体家居以及后来的五家三具,(家纺、家具、家饰、家装、家电、灯具、厨具、卫具)之后扩展到皮革、工艺、体育、保健品、收藏等等,2014年省政府将现代家居列为政府支持的省五大支柱产业,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无量,家居整体软装一站式设计、制作,跨界联合、优势互补、抱团取暖、合作共赢已成为行业共识;
本协会设有司服务中心,宣传法制、依、调解纠纷、维护会员所在地的正常经营,合法经营,使之政治和经济上不受伤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协会拥有96年成立的纺织品设计工作室,在市场的优胜劣汰中锤炼了25年,拥有一支能克服任何困难的高水平设计队伍,能为会员单位提供纺织图案设计和广告设计,拥有科技、商标、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能以优惠价格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有关联的资料、技术咨询、企业管理等各项服务;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与意见,对本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和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允许超出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十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允许超出两届。
第四十一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做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能够直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河南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条本协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一定要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专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专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对协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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