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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当您急需要帮忙的时候,能最先到达帮忙的就是邻居,处好邻里关系很重要。但又因为离得近,矛盾在所难免。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一定要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其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其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对于贸易的知识,很多人是比较模糊的,对外贸易指的是贸易的一方是外国人的交易,从字面上来说是比较好理解的,但是对外贸易代理,很多人就理解不了了,不知道贸易是如何与代理结合起来的。
对外贸易代理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根据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业务、收取手续费、盈亏由委托人负责的外贸活动。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营业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的价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外贸经营权是一种特许权,一些大型的国有生产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科研机构经过审批获得了外贸权。但对于大多数中小型生产企业来讲,仍然不能享有外贸经营权。正是基于法律如此规定,才产生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对外贸易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直接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对外贸易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对外贸易业务。间接代理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谈判签订合同,代委托人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对外贸易业务。
劳动调解协议是对劳动纠纷进行的和平解决之后的一种协议,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
企业不执行劳动调解协议劳动者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着重调解”的原则,维持了现行有关裁决前调解的规定。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极度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上班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该支付的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具备拥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