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2023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桂林理工大学,英文名: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代码为10596。学校创建于1956年,原为国家部属高校,1998年改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广西为主,是广西重点建设高校。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包括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包括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桂林屏风校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9号(桂林雁山校区)、南宁市安吉大道15号(南宁安吉校区)和崇左市扶绥县空港大道21号(南宁空港校区)。桂林屏风校区和雁山校区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南宁空港校区和安吉校区培养应用型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等高素质应用技术人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本专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对全国招生。学校统筹考虑办学条件和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综合因素,结合近年生源计划落实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不足和生源充裕省份(市、自治区),其招生计划的调剂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学校2023年预计招生11300人,其中本科约6800人,高职专科约4500人。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艺术类等2种类型,录取批次包含本科、高职专科各批次。
第十一条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的学生在预科学院完成学业后,按照有关要求分流到桂林校区相应本科专业就读。
第十二条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全国性增加分数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投档分(含政策性加分)进行专业录取。
按照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投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公布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各省(市、自治区)有规定的按照该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对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办法:非艺术类专业考生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在计划未满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成绩采用各省统考成绩,录取规则为:以综合分(综合分=艺术成绩×0.6+文化成绩×0.4)按高分到低分顺序(各省有规定的按照该省的规定执行)录取,若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则按艺术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艺术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参照第十四条)。
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对录取规则有规定的按照该省(市、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按照以下规则排序: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下同)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对于高考改革省份,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经教育部批准,桂林理工大学与马来西亚多媒体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4+0”项目。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接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类型不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入校后不享受学校的转专业政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代码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按国家和广西自治区有关文件,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仅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外方课程采用全英文教学、学校其它专业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故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二十二条 学校桂林本部普通本科专业(类)实行学分制收费。学校每学年初依照该专业(类)平均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结合实际修读学分及学分收费标准做结算。预收学费标准如下:
特注:大类招生专业,专业分流后,学费标准按照分流后相应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学校桂林本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为40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南宁分校普通本科专业(类)实行学分制收费。学校每学年初依照该专业平均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结合实际修读学分及学分收费标准做结算。各专业(类)预收学费标准如下:
2.校企合作办学本科: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10000元/生学年(学校与青软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
2. 校企合作办学高职专科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7500元/生学年。除学费外,学生需另向合作办学企业(武汉美和易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缴纳7000元/生学年的联合培养费用,合计14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条件和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收费区间为1000-2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校后,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入学资格审核检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完善的“奖、贷、勤、助、补、减、免”全方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学校针对不一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可颁发相应的桂林理工大学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类等类型招生简章请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其他涉及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