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内饰材料燃烧恃性的术语和定义、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方法及实施日期要求。
本标准不包含电器件(如空调总成控制开关、线束、电器控制面板、导航仪、收音机、DVD模块、行车组合仪表等各种电器棋块) 、灯具、安全气囊(帘) 、卫生间附件(如坐便器、洗手池、水箱)及外层为金属材料内层为非金属材料的夹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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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086 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将试样固定在水不夹具上,其一端暴露于规定的试验火焰中,通过测定燃烧速度,评价试样的水不 燃烧行为。
将试样固定在垂直夹具上,其下端暴露于规定的试验火焰中,通过测定燃烧速度,评价试样的垂直 燃烧行为。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通人23°C±2 °C温度下的氧、氮混合气体,恰好维持材料燃烧的最低氧浓 度,用体积分数表示。
客车内饰件所用的单一材料或层积复合材料。包括内饰板材、铺地材料、弹性软垫材料、纺织材料、 皮革材料、座椅用塑料材料、保温、隔热、降噪、减振材料、连接材料及其他内饰非金属材料。
1 内饰板材 风道、顶盖内饰板、行李架、侧围板、后围板、仪表台及其组件、卫生间壳体、 门护板
7 保温、隔热、降噪、减振材料 发动机舱和车体用保温、隔热、降噪、减振等零件
9 其他内饰材料 护栏、扶手、座椅附件(坐盆、支撑板等)、窗立柱、上下窗框、装饰用灯罩、安 全带、密封条和车内其他零件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内饰材料视为满足GB8410要求。 4.2.2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4.2.4其他说明 4.2.4.1零件尺寸按零件任意方向的最大投影面所覆盖的最大矩形进行测量。
4.2.4.2如零件尺寸不能够满足4.2.3的要求,则该零件不适用于本标准。
4.2.43如零件尺寸能满足4.2.3的要求,但含有空洞,且无空洞部分不满足最小尺寸要求,该零件也不 适用于本标准。
4.2.4.4相同生产厂、同材料、同工艺、同厚度但不同使用部位的零件,可检测一种技术方面的要求最高部位的 零件,覆盖别的部位的零件。
试验样品在试验前,应按GB/T2918的规定,在标准环境和温度(23±2)°C、相对湿度(50±5)%的条 件下,放置24h以上。
5.5.3塑料材料(包括纤维增强塑料)、皮革材料、泡沫材料按GB/T 2406.2—2009的规定进行试验。
5.5.4零件的氧指数试验,如采用GB/T 2406.2—2009中第10章简捷方法C,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
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地板覆盖物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实施,过渡期期间按地板基材要求实施。
试验样品应避开空洞部分从零件上直接截取,如零件不能截取成标准规定的样条,可采用零件原料 按照零件生产的相同工艺制成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尺寸的样条。
如零件由多种材料组成,应进行拆分,拆分成单一材料或层积复合材料,按照单一材料及层积复合 材料的要求分别制样。
零件拆分成单一材料、层积复合材料后,按零件所在类别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对试验结果进行判定。
示例:如门护板,结构为PVC革包覆基板,拆分后PVC革及基板分别按第1类“内饰板材”的要求做试验,其试验 结果按“内饰板材”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判定。
零件实际厚度小于表A.1推荐的标准厚度时,试验样品厚度为零件实际厚度;零件实际厚度大于 表A.1推荐的标准厚度时,可采用截取方式制成标准厚度样条;无法采用截取方式的零件,可制作成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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